十多年前的借款,还能起诉追回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当事人要寻求通过司法途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原本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涉及时效中断情形较为典型,特此对该案进行评析展示。
【主体】
原告:冯某
被告:陈某
【案情】
冯某与陈某是多年老友,陈某于2009年向冯某借款30万元, 出具了借条,约定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陈某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未还借款,冯某碍于情面未催促,时隔10年,2019年冯某问及陈某还款,陈某表示会筹款还借款,但未履行,2022年冯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
【简述】
经法院查明:借款事实存在,2019年陈某口头承诺还款。
争议焦点: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口头承诺还款,是否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法院裁判:确认债务人陈某承诺还款有效,2019年承诺还款,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应当还款。
【心得】
本案涉及的债务长达十多年,诉讼时效问题是能否得到法院保护的重要条件,本案唯一有利于时效中断的情形便是债务人的口头承诺还款。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时效中断,即债务人只要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便达到中断的法律效果,一种认为时效没有中断,原因是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履行义务的范围,重新签订书面还款承诺。
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了当事人表示自愿履行义务即发生时效中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都代表了当事人意愿,若要求当事人双方重新就履行义务签订书面约定,是缩小了对法规的解释。最终经过重审,法院采纳了代表人意见,认定了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债权利益。
作者: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 周姗姗、刘冬梅律师 为本案原告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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