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

2023-05-16 16:36

   合同约定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赠与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是否能够视为给付对价的承诺?!

   本案例争议焦点在于接受服务的一方,约定支付对价的同时,另行承诺赠与一定金额的充值消费卡,该消费卡是否应当视为应付服务费的一部分,在现实交易中,难免出现此类情况,但极少将赠与物作为应给付的对价进行主张,常常将可撤销的赠与同交易中的赠与混淆,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后,认真研究该问题,作出有利主张,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特此对该案进行评析展示。

               

【主体】

原告:某装饰设计公司

被告:某娱乐公司

【案情】

某娱乐公司因其名下一家酒吧装修,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共15万元,分三笔支付。合同另约定开业后某娱乐公司另外交付某装饰设计公司酒水充值卡2万元。某装饰设计公司依约交付了设计图纸并协助项目装修完成。某娱乐公司欠付3万元设计费经多次催收未支付,且酒吧在装修完成开业后不久停业,未履行向某装饰设计公司交付酒水充值卡义务。据此,某装饰设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娱乐公司支付设计费、逾期付款利息及酒水充值卡折现金。

【简述】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合同、设计沟通交付、装修指导、项目开业及设计费支付、欠付的情况,双方约定赠送酒水充值卡及案涉酒吧开业后未履行交付充值卡义务的情况。

法院裁判:双方合同有效,某装饰设计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某娱乐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某装饰设计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赠送酒水充值卡系对设计费的优惠,是设计费的组成部分,某娱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交付了充值卡,且酒吧已停业无法交付,对某装饰设计公司要求折现支付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此,判决某娱乐公司支付设计费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酒水充值卡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某娱乐公司承担。

【心得】

本案对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的主张,重点在举证证明完成合同义务及设计费欠付金额,该部分争议不大。难点在于要求对方折现支付酒水充值卡。从字面上看,酒水充值卡明确约定为赠送,应视为赠与,赠与的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仅以对方未行使赠与撤销权而要求对方支付,难以得到支持。转换思路,主张将约定赠送的充值卡作为设计费的变相优惠,未交付充值卡视为未履行设计费支付义务,该观点符合交易习惯,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作者: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 易芳律师 为本案原告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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